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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发表人:admin 时间:2013-10-2 浏览量: 144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办理抵押贷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条、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四条、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2、抵押人的资格证明;
3、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4、抵押物基本状况;
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条、抵押率:按抵押物现值最高不超过70%。
第六条、抵押物依法向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以房屋为抵押物的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交通运输车辆为抵押物的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资为抵押物的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不属于上述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物品,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以上抵押物在有关部门登记的同时,原则上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证明手续,便于合理合法办理抵押贷款。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原则上由抵押人进行妥善保管并及时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本公司检查,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拆迁、出租、转让或再抵押。
第八条、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物作为贷款保证,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保单上应注明贷款公司为第一受益人,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九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后,办理抵押物撤销登记手续,抵押贷款合同终止。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处理抵押物:
1、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的;
2、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或失踪,其法定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一条、抵押物处理所得款项,先支付相关费用后再偿还贷款本息。如所得款项不足,公司有权追索,直至全部清收。
抵押品分类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属于不动产,对于动产,一般设定质押担保方式,物权法另有规定。
根据抵押品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六类:
(1)存货抵押,又称商品抵押,指用工商业掌握的各种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2)客账抵押,是客户把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取得短期贷款;
(3)证券抵押,以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汇票、期票、存单、债券等作为抵押,取得短期贷款;
(4)设备抵押,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作为担保向银行取得定期贷款;
(5)不动产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取得贷款;
(6)人寿保险单抵押,是指在保险金请求权上设立抵押权,它以人寿保险合同的退保金为限额,以保险单为抵押,对被保险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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